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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
供稿单位: 江苏检验检疫局/张家港局/认监科/   | 时间: 2008-09-28 17:01:48   | 被点击:

近日,商务部、财政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做好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》,现将通知的有关事项摘抄如下,请相关企业自行对照通知要求,决定是否进行申报。企业可咨询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(电话:56302677)。

一、资金支持领域

(一)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

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,是指由行业组织、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、合资或合作兴办,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,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、设计、质量控制、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,为新技术、新标准的制订、交流、推广、咨询、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、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。

(二)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

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(GAP)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,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。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,应记录农药、兽药、种苗、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、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,并通过电子标签、条形码等信息手段,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、生产环节。

二、资金支持标准

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实行部分支持的方式。中、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70%;其他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50%。每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,每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。

2007112008630期间完成的项目可进行申报。为加强对项目申请的管理工作,提高上报项目质量,2008年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实行限额管理。每个地区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)上报项目申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;每个出口行业组织、中央企业上报项目申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。2006年已申报、享受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的项目,不属本次支持范围。

三、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

(一)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:

1. 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,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,如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,应提供申请单位目前的服务对象范围,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,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、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申请、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;如申请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资助,申请单位应提供2005年至2007年的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,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(管理方式、基地建设、注册备案、认证、实验室、对出口的影响)及下一步规划和目标等。

2.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。

3.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
4.申请单位的《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》(复印件)。 

5.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62007年度财务报告。

6.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。

7.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。

报送截止时间为20081031

附: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

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张家港检验检疫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8.9.28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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